原告:唱庚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青龙、郭悦,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光、邢岩坤,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淑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辉,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卢龙鼎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城迎宾路西侧B区第12号。
法定代表人伦荣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刘碧寒,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唱庚君与被告侯某某、薛某某、邢淑侠、第三人卢龙鼎源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唱庚君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唱庚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唱庚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75元,减半收取15838元,由原告唱庚君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华 审 判 员 王海盈 人民陪审员 贺 宽
书记员:李金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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