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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文某某、唐某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申请人:唐某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唐某某诉被申请人文某某、唐某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文某某、唐某蔓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被申请人顾华平已支付所欠利息,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部分冻结和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文某某建设银行成都青羊大道支行XXXXXXXXXXXXXXXX、农行成都商鼎国际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农行澄迈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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