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劲韬,男,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冬枝,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3元,减半收取6251.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朱天友
书记员:杨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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