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琳琳,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王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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