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
谈玲(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
李冬阳(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
武汉财富江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万维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谈玲,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冬阳,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财富江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广昌街。
法定代表人:唐某。
第三人:湖北万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苏含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武汉财富江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万维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审判长:高桂云
审判员:肖有武
审判员:李启发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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