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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武汉财富江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谈玲,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冬阳,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财富江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广昌街。
法定代表人:唐某。
第三人:湖北万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苏含懿。
第三人:李焱。
第三人:武汉联创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武汉财富江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万维投资有限公司、李焱、武汉联创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桂云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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