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谈玲,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冬阳,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财富江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广昌街。
法定代表人:唐某。
第三人:湖北万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苏含懿。
第三人:李焱。
第三人:武汉联创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武汉财富江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万维投资有限公司、李焱、武汉联创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桂云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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