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御美某某健康管理(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88号(外滩领馆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00000200919。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御美某某医疗美容诊所,住所地沿江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0360043609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姜铁梅。
被告杨晓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御美某某健康管理(宜昌)有限公司、谭某、宜昌市伍家岗区御美某某医疗美容诊所、杨晓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谭某、杨晓露银行存款220000元,并出具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谭某、杨晓露银行存款220000元。期限为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萍
书记员: 高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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