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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近、唐某某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君,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近、唐某某与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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