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某与钟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芳,上海陆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钟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邬晓红

书记员:叶子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