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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某
郑登堂(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张慧
李江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徐勇(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农民,住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登堂,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农民,住嘉鱼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慧(系刘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无职业,住嘉鱼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江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清苑县人,个体业主,住河北省清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下称财保保定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代表人:邢运江,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某某因与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张慧、李江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唐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唐某某、刘某某均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某、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某、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4元,由上诉人唐某某、刘某某各自负担462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某、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某、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4元,由上诉人唐某某、刘某某各自负担462元。

审判长:刘莉

书记员:纪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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