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金某公司耐火材料二厂,(前大树村南)。
法定代表人何广君,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唐某金某公司耐火材料二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王某某在上诉人处工作,有上诉人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考勤表、工资表等予以证实,故原审确认上诉人与王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江静
审判员 冷玉
审判员 刘群勇
书记员: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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