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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赵新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赵新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唐某某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唐某某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晓明

书记员:王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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