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美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一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晓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一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银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一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唐美英、刘某平、孙晓洁、孙银根诉被告唐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唐美英、刘某平、孙晓洁、孙银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美英、刘某平、孙晓洁、孙银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雪琼
书记员:薛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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