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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杨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某
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杨某
杨某某
阳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阳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杨某、杨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艳霞

书记员:刘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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