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韶峰,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中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中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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