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鹏,男,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女,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李生
审判员 周剀
人民陪审员 王春玲
书记员: 李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