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公司
邢志(上海一平律师事务所)
王惠香(上海一平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固安福利康某滤芯厂
张云利(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
邢鑫(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公司。住所地:美国明尼苏达州55440,明尼阿波利斯,94街1400W,1299信箱。
法定代表人:NormanC.Linnell,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邢志,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惠香,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固安福利康某滤芯厂。住所地:固安县康家务村。
法定代表人:李廷然,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利,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鑫,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固安福利康某滤芯厂(以下简称康某滤芯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五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志、王惠香,被上诉人康某滤芯厂的委托代理人张云利、邢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五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五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振杰
审判员:张守军
审判员:张晓梅
书记员:樊树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