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颢,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牛某某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需向被告牛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张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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