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辉赞,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秀娟,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前,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艾方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被告:鹤峰县尖尖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走马镇金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060670372U。法定代表人:周运兵,系该校校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住所地:湖北恩施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39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陈洪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何光某、艾方军、鹤峰县尖尖驾驶员培训学校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艾方军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艾方军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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