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胜军,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哲
书记员:董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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