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某与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小祥,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永江

书记员:汤东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