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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按季度付息,但被告向原告支付1个季度利息后再未支付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绝给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唐麒妃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理应偿还。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麒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唐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山 人民陪审员 秦 娜 人民陪审员 孙 宏

书记员:周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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