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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西塞山区凤某大酒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某
周少春(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孙绪玲(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西塞山区凤某大酒店
曹创国(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春、孙绪玲,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西塞山区凤某大酒店,经营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河口镇新街c3047。
经营者王凤,住大冶市东风路办事处四顾山村2组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创国,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西塞山区凤某大酒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西塞山区凤某大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21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21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钧

书记员: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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