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春、孙绪玲,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晓某酒家,经营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河口镇街。经营者舒晓某(曾用名舒秋梅),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河口镇河口大道2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创国,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晓某酒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晓某酒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87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钧
书记员: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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