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霞,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吕某某。
申请人唐某某与被申请人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吕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33,3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唐某某提供现金47,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吕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33,3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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