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委托代理人孙元海,男,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同江市知青农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702668988Q,住同江市育才街晓龙公司家属楼南侧良种场大院。法定代表人刘滨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同江市知青农牧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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