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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唐某某、俞月琴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德,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俞月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唐依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唐依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四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明,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俞月琴、唐依玮、唐依君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4元,减半收取计1,237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许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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