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相,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2018年11月21日,原告以被告接到应诉手续后已经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梦华
书记员:袁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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