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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男,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长发镇兴胜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鑫地阳光水岸小区11号楼1单元102室。

原告唐某诉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00元,减半收取8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春雷

书记员: 于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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