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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波、徐某某与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唐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申请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溢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海波、徐某某与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海波、徐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海波、徐某某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海波、徐某某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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