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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永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永
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高立君(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唐某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君,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唐某永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唐某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某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某永负担。

审判长:张立坤

书记员:栾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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