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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勇,湖北晨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5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身龙 审判员  苏 哲 审判员  颜 鹏

法官助理高健 书记员谢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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