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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黄某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登亮,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共计18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8日,被告驾驶的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沿030县道由汉南往银莲湖方向行驶,行至六支沟附件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汉南区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随后被送往武汉市汉阳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明鉴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多次要被告承担相关损失,被告拒而不见。为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利,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提起诉讼。原告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证据二、汉阳区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32天及医疗费明细88364.46元,因欠医院6万多元,所以没有医疗费票据;证据三、湖北明鉴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书及发票,证明原告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时间90日,后期治疗费32000元及鉴定费发票2000元。被告黄某仿辩称,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不是我撞的原告,我家里很贫困,没有经济来源,没有能力赔偿。如一定要我赔偿,我只能出去打工,打工赚到的钱再赔偿给原告。经庭审质证,黄某仿对唐某提交的汉阳区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及法医鉴定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唐某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辩称意见,对黄某仿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唐某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的,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黄某仿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沿030县道由汉南往银莲湖方向行驶,行至六支沟附件左转弯时,遇对向行驶由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唐某受伤。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交通大队认定,黄某仿负主要责任,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唐某被送往武汉市汉阳医院住院治疗32天,医疗费88364.46元。经湖北省明鉴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损伤为九级伤残,伤后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治疗费予以在32000元或据实赔付。另查,唐某于2010年10月2日育有一子唐浩钰。
原告唐某诉被告黄某仿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被告黄某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88364.46元,因无医疗费票据,按武汉市汉阳医院的住院病案上实际支出的费用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15元/天×32天);3、营养费900元(15元/天×60天);4、后期治疗费32000元,按法医鉴定意见;5、残疾赔偿金50900元,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伤残等级标准按2017年度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2725元/年×0.2×20年);6、护理费8057元,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天数标准按2017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业年收入计算(32677元/年÷365天×90天);7、误工费12240元,根据2017年度湖北省在岗职工农业人员年收入计算(31462元/年×定残前一天142天);8、被扶养人生活费12031.8元(10938元/年×0.2×11年×1/2);9、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10、交通费唐某主张的500元,因未向法庭提交交通费的证据,本院酌情认定300元;11、法医鉴定费2000元。以上合计:211273.26元。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仿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应承担30%的责任,黄某仿承担70%的责任,故黄某仿应赔偿唐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47891.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各项经济损失147891.28元;二、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180元,被告黄某仿负担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山海

书记员: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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