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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上海佳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上海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曹志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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