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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上海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上海佳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上海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曹志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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