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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江苏永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洋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寅国,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花,上海市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李明。
  被告:南洋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XXX幢XXX层218部位。
  法定代表人:周书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江苏永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洋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崔迈科

书记员:董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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