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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海信隆公司及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某
汪涛(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包宗涛(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林宗善(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卜某某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涛,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隆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海燕。
委托代理人包宗涛,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林宗善,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卜某某,男,汉族。
原告唐某某诉海信隆公司及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800元,予以免收。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80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王剑波
审判员:李锐
审判员:尹波涛

书记员:杨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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