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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1、唐某2与唐某3、唐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唐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唐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唐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陈生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蔡家桥村蔡桥103号。
  第三人:陈天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蔡家桥村蔡桥113号。
  第三人:陈凤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蔡家桥村蔡桥802号。
  上列三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龙,男,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唐某1、唐某2与被告唐某3、唐某4、唐某5、陈某某、第三人陈生林、陈天林、陈凤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1、唐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某1、唐某2共同负担。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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