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唐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唐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唐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陈生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蔡家桥村蔡桥103号。
第三人:陈天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蔡家桥村蔡桥113号。
第三人:陈凤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蔡家桥村蔡桥802号。
上列三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龙,男,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唐某1、唐某2与被告唐某3、唐某4、唐某5、陈某某、第三人陈生林、陈天林、陈凤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1、唐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某1、唐某2共同负担。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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