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某与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某
彭传新(湖北宜昌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
唐某乙
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传新,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某乙。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彭传新、被告唐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史俊杰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原、被告协商各自负责父母的生养死葬,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唐某乙除按协议履行了赡养其父的义务外,还对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得遗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现由被告唐某乙保管的李先珍遗产26543元,原告唐某某分得8000元,被告唐某乙分得1654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唐某乙给付原告唐某某8000元。
二、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原、被告协商各自负责父母的生养死葬,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唐某乙除按协议履行了赡养其父的义务外,还对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得遗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现由被告唐某乙保管的李先珍遗产26543元,原告唐某某分得8000元,被告唐某乙分得1654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唐某乙给付原告唐某某8000元。
二、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勇

书记员:向静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