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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李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某某诉被申请人李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某某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树  雄

书记员:薛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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