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姜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姜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
原告唐某某、姜某1、瞿某、于某某与被告姜某2、翁某某、姜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吉 强
书记员:毛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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