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
法定代理人:李桂芳,女,现住曲周县,系原告唐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社菊,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庆,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年县。
被告:李某某,现住临漳县。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
负责人:赵凯,公司经理。
原告唐某与被告顾某某、李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免予交纳。
审 判 长 王海英 审 判 员 贾志冰 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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