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与某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建光
曹裕锋(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
黄石市骏华冶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唐建光。
委托代理人曹裕锋,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石市骏华冶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塞山区工人二村1栋。
法定代表人柯志雄,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光诉被告黄石兆升物资有限公司、黄石市骏华冶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建光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石市骏华冶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建光撤回对被告黄石市骏华冶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用4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建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建光撤回对被告黄石市骏华冶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用4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建光负担。

审判长:陈俊

书记员:叶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