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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系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告:张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敬,系河北东方伟业(孟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原告唐某享有因被继承人张淑涵死亡发放的抚恤金的全部份额计149912元;2.依法判决原告唐某分得张淑涵病故后银行存款余额的2/3(暂主张应分得2.8万元),具体数额待法院调取银行信息后确定;3.依法判决原告分得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价值4.8万元)的1/3(即1.6万元),并判决原告生前对此房有居住权;4.依法判决原告分得被继承人与原告共同财产部分中的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电动二轮一辆价值的2/3(6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某2是被继承人张淑涵老人生前的长子,被告张某1是被继承人张淑涵老人生前次子张建峰(已于2015年去世)的独子,原告与张淑涵老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在一起生活多年。被告张某2以及被告张某1之父张建峰与原告为继母子关系,张淑涵老人为孟村县新县镇中心校退休老师,于2017年5月22日因病去世。张淑涵去世后,拟发放抚恤金149912元,丧葬费3100元。原告年老多病,没有退休工资,是张淑涵老人生前主要供养的人,而二被告并不具备供养条件。因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发放的抚恤金全部数额归原告享有,对于被承继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用品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各一台、电动三轮一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应依法先分割出一半的财产归原告将另一半作为遗产予以法定继承;对于被继承人生前与原告居住的房屋,其中一间为原告婚后与被继承人共同建设所得,并且原告婚后对此房屋进行了装修、增设了它物。因此对于该房屋中一间应为原告与被继承人共同财产。其余三间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被继承人张淑涵老人去世后。原被告就抚恤金及遗产的分配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述请求,望贵院依法从速判决。
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2、张某1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淑涵病故后的抚恤金149912元,原告唐某享有90800元,被告张某2、张某1享有59112元,张淑涵病故后丧葬费3100元归被告张某2、张某1享有;二、张淑涵名下位于孟村县的房屋一处归被告张某2、张某1所有;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各一台、电动三轮一辆归被告张某2、张某1所有;三、其他无争执。诉讼费2149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茂琴

书记员:程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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