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为为,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陵县人,户籍地荆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牟伟
人民陪审员 蔡忠英
人民陪审员 姚同春
书记员: 桑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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