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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罗某某等与杜新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原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法定代理人: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系罗某某母亲。被告:杜新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金龙凤凰城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代表人:白维斌,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男,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唐某、罗某某与被告杜新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唐某、罗某某于201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34元,减半应收取2067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审查予以减免后决定收取500元,由原告唐某、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方治平

书记员:陈朝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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