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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英与付许静、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朝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许小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系原告之丈夫。
委托代理人:许海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付许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
被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
被告:刘性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
负责人:高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玉红,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朝英与被告付许静、刘性池、靳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朝 审 判 员  秦 雪 人民陪审员  张宝龙

书记员:由晨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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