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月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顾召华,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沈青,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月仙与被告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月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月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姚彩虹
书记员:王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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