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镇农场
贾长森(黑龙江龙镇农场法律服务所)
吕莹(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
史淑红
蒋雪峰(黑龙江蒋雪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龙镇农场。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贾长森,黑龙江省龙镇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吕莹,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淑红,无职业。
二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蒋雪峰,黑龙江蒋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龙镇农场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史淑红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贾长森、吕莹,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蒋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限为两个月,本院予以准许。期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4.00元(上诉人预交5240.00元),本院退还黑龙江省龙镇农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4.00元(上诉人预交5240.00元),本院退还黑龙江省龙镇农场。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鲁民
审判员:董力源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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