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莲,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路。
被告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陶某、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凤田
书记员: 王继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