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华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江碧路112号华润园小区四栋一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华,系王中华之兄。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焰良,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鄂州华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20.00元,减半收取计46,210.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 湛少鹏
审判员 宋光亮
人民陪审员 章政军
书记员: 徐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